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08號
MLDV,110,補,808,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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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   告 楊丕暄 
被   告 楊恭隆 
      楊恭熙 
      楊恭威 
      楊恭志 
      楊恭莊 
      楊丕淵 
      任怡容 
      楊丕詩 
      楊吳淑華
      楊雅晴 

      楊丕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萬0,062 元【計算式:苗栗縣○○
  鎮○○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 元×面積
  1,401.2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4=7 萬0,062 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即前開土地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下同)。
四、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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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