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萬3,1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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