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71號
MLDV,110,補,771,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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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謝碩庭 


      謝瀞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孟育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潘戰紅 
      馮翠文 
      馮智祺 
      馮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其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9萬4,5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
二、被告潘戰紅馮翠文馮智祺馮智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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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標   的    │ 公告土地現值 │ 面  積 │權利範圍│ 價    額 │
│號│(苗栗縣泰安高熊段)│ (元/㎡)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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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1地號土地      │  110 元  │ 14,446 │ 1/2  │ 79萬4,530 元 │
├─┴───────────┴───────┴─────┴────┼────────┤
│                             合 計│ 79萬4,53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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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