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61號
MLDV,110,補,761,202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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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雲泰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全體被告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
  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葉**之人別資
  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
  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
  本。
四、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652 建號建物之最
  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
  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被告葉雲泰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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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