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騰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秦宏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文德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
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
,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
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
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參照)。查
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通行權存在,被告應容忍原告於系
爭土地通行,且不得妨礙通行之行為。是原告應查報其土地
因通行鄰地所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傅文德、劉樺蔓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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