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53號
MLDV,110,補,753,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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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騰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秦宏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文德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
  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
  ,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
  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
  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參照)。查
  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通行權存在,被告應容忍原告於系
  爭土地通行,且不得妨礙通行之行為。是原告應查報其土地
  因通行鄰地所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傅文德劉樺蔓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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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晟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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