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號
MLDV,110,補,6,20210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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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林子瑜 
被   告 詹秀林即劉明涼之遺產管理人

      劉文正 
      劉美伶 
      劉美惠 

      楊子慶 

      葉佩亭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
  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
  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
  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
  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共有人對公
  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
  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
  代位劉陳綢妹起訴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
  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1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二、被告詹秀林即劉明涼之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附表:
┌─┬───────┬─────┬───┬───────┬────┐
│編│請求分割標的 │公告土地現│面積 │被代位人劉陳綢│價額  │
│號│       │值    │   │妹之權利範圍 │    │
├─┼───────┼─────┴───┼───────┼────┤
│1 │苗栗縣卓蘭鎮昭│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28分之1    │5,179元 │
│ │永段67建號建物│145,000元     │       │    │
├─┴───────┴─────────┴───────┼────┤
│                         合計│5,17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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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