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晨芯
代 理 人 許宏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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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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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 │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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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8 年5 月迄今之各項收入數額及相關證明文│
│ │件,聲請人如有自108 年5 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
│ │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
│ │件,亦應一併提出。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
│ │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
│ │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
│ │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
│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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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聲請人109 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
│ │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應│
│ │提出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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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說明「苗栗縣私立辰心文理短期補習班」營業期間每月平均營業│
│ │額、收入情形及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請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
│ │商業登記資料以及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1 日回溯5 年間之歷年│
│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
│ │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如已解任或該單位已解散等情事,亦請一併加│
│ │以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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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聲請人最近1 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 │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
│ │(包含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
│ │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PLR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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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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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8 年│
│ │5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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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最近2 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
│ │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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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
│ │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請提供自108 年5 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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