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0年度,44號
MLDV,110,家聲,44,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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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張○○ 


代 理 人 季佩芃律師
相 對 人 張○○ 




代 理 人 陳湘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事件,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9 年度家親聲字第6 號事件109 年7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事件(下稱另 案),因被告張○○於另案與本案中許多陳述不符,致使張 ○○胞妹張○○與祖母張○○○權益難以維護,爰聲請交付 另案109 年7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稽其修法意旨,良以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 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除有依法 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 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 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以維其訴訟權益。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 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 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此觀司法院於104 年8 月7 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即明(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648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又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 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規定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 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可參),併此敘 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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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