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33號
MLDV,110,司拍,33,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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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林陳秀鳳


相 對 人 林登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 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94年8 月15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債 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 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積欠聲請人711 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聲 請人遂以其簽發之支票聲請支付命令,並經強制執行在案 ,惟迄今仍未獲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本院95年度執字第12655 號債權憑證、土地登記簿 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0 年4 月9 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 │苗栗縣│ 竹南鎮 │新崎頂│ │ 1287 │ │ 320 │ 1/3 │ │
├─┼───┼────┼───┼──┼────┼─┼──────┼────┼──────┤
│2 │苗栗縣│ 竹南鎮 │新崎頂│ │ 1284 │ │ 773 │ 1/3 │ │
├─┼───┼────┼───┼──┼────┼─┼──────┼────┼──────┤
│3 │苗栗縣│ 竹南鎮 │新崎頂│ │ 1882 │ │ 5925.01 │ 1/12 │ │
├─┼───┼────┼───┼──┼────┼─┼──────┼────┼──────┤
│4 │苗栗縣│ 竹南鎮 │新崎頂│ │ 1826 │ │ 1529.11 │ 1/12 │ │
├─┼───┼────┼───┼──┼────┼─┼──────┼────┼──────┤
│5 │苗栗縣│ 竹南鎮 │新崎頂│ │ 1859 │ │ 3744.99 │ 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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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