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6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光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陸佰壹拾陸
元及肆拾陸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於民國92年9 月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借現金之
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
按日息萬分之5 點479(年息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
及自逾期開始至清償日止,及按月給付900 元之違約
金。
(二) 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3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75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12月3 日清償,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 含) 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
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
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三) 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
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
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10月起,
分80期,利率3. 88%,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
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四) 查協商平台資料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卡款
104,211 元及信用貸款482,449 元,總債權金額為
586,660 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8年6 月
24日,餘欠信用卡款本金99,616元、信用貸款本金
461,174 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
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
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
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
故請求予以限縮,併予敘明。
(六)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信用卡
申請書、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
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336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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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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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光銘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99616 │ │9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098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20% │
│ │ │ │6月25日起 │8月31日止 │ │
├──┼───┼─────┼──────┼──────┼───────┤
│ 002│新臺幣│陳光銘 │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461174│ │6月25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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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光銘 │ │ │暨新台幣1200元│
│ │99616 │ │ │ │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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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光銘 │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1174│ │7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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