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68號
MLDV,110,司促,3368,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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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6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徐智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叁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於民國93年4 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
     元整( 最高額度) ,利息按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
     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
     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二) 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 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
     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
     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 月
     起,分80期,利率0.00% ,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
     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三) 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現
     金卡款62,535元、信用卡款119,992 元,惟詎料前開
     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5 月24日,餘欠現金卡款本金
     49,633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
     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
     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
     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
     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
     故請求予以限縮,併予敘明。
  (五)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
     借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現金卡借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336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智祥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9633 │     │9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097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20%    │
│  │   │     │5月25日起  │8月3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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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