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6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徐智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叁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於民國93年4 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
元整( 最高額度) ,利息按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
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
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二) 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 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
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
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 月
起,分80期,利率0.00% ,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
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三) 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現
金卡款62,535元、信用卡款119,992 元,惟詎料前開
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5 月24日,餘欠現金卡款本金
49,633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
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
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
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
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
故請求予以限縮,併予敘明。
(五)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
借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現金卡借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336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智祥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9633 │ │9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097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20% │
│ │ │ │5月25日起 │8月31日止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