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51號
MLDV,110,司促,3351,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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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5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張凱鈞即張子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叁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25,635元( 如附件
   繳款通知及附表)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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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