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44號
MLDV,110,司促,3344,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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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4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曾瑞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玖仟零柒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曾瑞招於民國107 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 10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 年05月20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10336 及手續費/ 費用/ 違約金700 元。遲延利息
  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
  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緣相對人曾瑞招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 年05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781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
  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
  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
  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
  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334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瑞招4636│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6.990%  │
│  │588157│0000000000│5月21日起  │      │       │
│  │元  │85    │      │      │       │
├──┼───┼─────┼──────┼──────┼───────┤
│ 002│新臺幣│曾瑞招5520│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
│  │311364│0000000000│5月21日起  │      │       │
│  │元  │7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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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