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14號
債 權 人 陳天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紅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 年5 月12日發函請債權人於收受送達次日起5 日內補 正,該項通知已於110 年5 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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