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苗簡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興育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興育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林興育無正當理由,且未經告訴人鄢正明及其家 人之同意,竟擅自翻越欄杆後侵入告訴人之住家陽台內,危 害告訴人及其家人之住居安寧,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 犯後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否認犯行,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惟念被告此前並無前科,此品 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查(見本 院卷第9 頁),可見其素行甚佳,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國中 畢業,現職車床洗床,經濟狀況小康等語(見偵卷第8 頁) 之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暨告訴人向本院表達之刑度 意見(見本院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06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