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皓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皓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湯皓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2 犯罪日期欄「109/09/28」之記載,應更正為「107/09/28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