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89號
MLDM,110,聲,489,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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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倉明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
度執聲付己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倉明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確 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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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