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正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2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正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正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 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 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應執 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 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 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祗須 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 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 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界限。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至
10、1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 至4 、 11至12、14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人依受刑 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 詢問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經核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 第1 款之情形。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既皆係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 所 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違犯者,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併合處罰 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 就附表各編號所犯均為竊盜、加重竊盜罪,侵害之法益類型 相同,各罪所侵犯者均為財產法益,而非具有不可替代性、 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且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同或相 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 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 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另參以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各罪所處 之刑,曾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491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0月、如附表編號7 至9 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 以109 年度易字第465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等情, 對受刑人所犯各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至10、13所示之罪, 固得易科罰金,惟因與其餘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 處罰之結果,本院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 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本件附表除編號 1 「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所載「109/04/17 」應更正為 「109 年4 月22日」、編號2 、3 「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 欄所載「109/07/09 」均應更正為「109 年7 月15日」、編 號2 、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所載「苗栗地檢 109 年度偵字第1786號」應補充為「苗栗地檢109 年度偵字 第1786、1788號」、編號7 至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 號」欄所載「苗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2942號」應補充為「 苗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2942、2947、3062號」、編號10、 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所載「苗栗地檢109 年 度偵字第2079號」應補充為「苗栗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2079 、2754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時所附之受刑人魏正 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記載,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