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56號
MLDM,109,訴,156,20210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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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梓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梓育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彭梓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其另涉施用毒品案件,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 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109 年度毒偵字第1193號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被 告既因他案在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即其人身自由已受拘 束,應無逃亡之虞等情,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 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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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