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98號
HLDV,110,補,98,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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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詹嘉惠 

      詹益誠 
      詹惠如 
      詹益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范寶英 

被   告 黃美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二人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1,166,665
元、2,00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3,166,6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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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