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詹嘉惠
詹益誠
詹惠如
詹益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范寶英
被 告 黃美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二人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1,166,665
元、2,00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3,166,6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