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29號
HLDV,110,司繼,129,2021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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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周奕辰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周茂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花蓮縣○○市○○里0
  鄰○○○○街000巷0號)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死亡,聲請人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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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