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38號
HLDV,110,司促,3538,20210630,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3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游薇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9,818元,及自民國
  11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