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建寬
債 務 人 林世鑫
債 務 人 涂卉穎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228,469元,及
自民國 110年1月17日起至 110年6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0.9計算,及自 110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計算之利息,暨自 110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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