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37號
HLDV,110,司促,3037,202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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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吳逸軒 
債 務 人 蔡念貞 

債 務 人 蔡念凡 

債 務 人 蔡祐安 

兼前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文光 

一、債務人蔡念凡蔡祐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碧珠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蔡念貞蔡文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252,774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7日起至110年5月26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0.9計算,及自 11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 110年1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
  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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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