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38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吳耀民
債 務 人 陳雅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522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
,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
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第 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本件債權人對
債務人陳金珠聲請發支付命令,查陳金珠於本件聲請前即住
「新北市三峽區」,有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一份附
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
無管轄權,債權人對債務人陳金珠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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