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恩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緝字
第118 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110 年度訴字102 號)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朱恩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陸枚均沒收。 事 實
一、朱恩平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偽以「伍軒震」名義, 於民國108 年1 月2 日,與受羅秉坤委託代理之呂信志簽訂 「歐雅養生事業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間為108 年1 月10日 至109 年1 月9 日,租賃標的物係花蓮縣○○市○○○街00 號1 樓102 室。朱恩平在上址於該契約書上,接續偽造「伍 軒震」之署名3 次,並偽按「伍軒震」指印3 次,並偽填虛 偽地址,進而偽造該租賃契約書後,向呂信志提出行使,足 生損害於呂信志租賃文件資料管理正確性與租金追償可能性 、伍軒震之社會評價與信用。嗣朱恩平未繳清房租,經呂信 志依照朱恩平契約上所留姓名、地址寄送存證信函,經郵局 回復查無此人及查無此地址,始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朱恩平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呂信 志、伍軒震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代理委託書、「歐雅養生事 業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10月28日刑紋字第108009543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堪認被 告之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又被告偽造「伍軒震」名義簽立 上開租賃契約書,並偽填虛偽之聯絡方式,冒用「伍軒震」 之名義簽署租賃契約,導致出租人關於承租人資料管理之正 確性受到減損,並使出租人於追索租金時遭遇困難,且致使 伍軒震因此遭誤會與本案有關而受員警傳喚到案說明,使伍 軒震之社會評價與信用受損,足認被告行為確實致使呂信志 、伍軒震遭受損害無訛。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應 不另論罪。又被告基於同一偽造身分簽約之目的,於密切接 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於上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伍軒震」 之署押6 枚(署名3 枚、指印3 枚),所侵害者為相同被害 人之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難以強行分別,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就偽造私文書部分應僅論 以一罪為已足。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 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三、爰審酌被告為冒用他人名義,以上開偽造署押之方式偽造租 賃契約書並持以行使,手段雖尚稱平和,但業已造成呂信志 、伍軒震之危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尚能坦承犯行, 犯罪後態度尚可,且租賃契約對於人別同一性之要求程度並 非甚高,被告偽造文書所生損害尚非至鉅,被害人呂信志亦 表明無意提告。兼衡被告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 自陳擔任廚師,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見偵緝卷第5 頁、本 院卷第1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又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 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 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13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偽造「伍震軒」如附表 所示之之簽名與指印於上開契約書上,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 規定,宣告沒收附表所示之署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英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何効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莉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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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件名稱及欄位 │偽造署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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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歐雅養生事業租賃契│「伍軒震」署名1 枚、│
│ │約書第1 頁立契約書│指印1 枚 │
│ │人之承租人(乙方)│ │
│ │欄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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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歐雅養生事業租賃契│「伍軒震」署名1 枚、│
│ │約書第3 頁第九條(│指印1 枚 │
│ │一)簽名欄位 │ │
├──┼─────────┼──────────┤
│3 │歐雅養生事業租賃契│「伍軒震」署名1 枚、│
│ │約書第5 頁立契約書│指印1 枚 │
│ │人之乙方欄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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