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7號
TTDV,110,補,207,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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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至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29
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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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