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48號
TYDV,106,訴,948,2017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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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48號
原   告 吉祥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被   告 許秉富即尚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但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 日內補正繳納其餘裁判費8,860元,此項裁定已 於106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 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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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祥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