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鍾潘錦蓮 原住臺東縣臺東市中華路四段713巷685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日前以信函通知相對人自寶島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輾轉受讓債權事宜,惟信函因「遷移不明」遭退回, 無法送達,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 ,業據其提出經郵局註明「遷移不明」退回之信封影本為證 ,並有本院查詢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表附卷可稽,是本件 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得依民法第 97條規定,請求准予就上揭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 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