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8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胡川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川杰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
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
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0年5月12日
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附證二):(一)消費本金:新臺
幣112330元整(約定條款第6條)。(二)依銀行法第47條
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
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
計算:新臺幣4381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
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
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
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
證),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12,330元 110年5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