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37號
TTDV,110,司促,1037,20210609,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梅
債 務 人 邵月妹

邵珠妹

邵清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
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