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45號
TTDM,109,訴,45,2021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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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姚政廷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3月26日109年度訴字第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姚政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姚政廷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3月26日,以109年度訴字第45號為第一審判決,該 判決正本並於110年4月8日、110年4月7日、110年4月1日, 分別送達上訴人臺東縣○○鄉○○村○○00○0號住所、新北市○○區 ○○街00巷0號3樓居所及辯護人;惟其中上訴人部分,因均未 獲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另將文書各 寄存於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綠島分駐所、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分別迄至110年4月18日、110年4月 17日屆滿,始均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以上有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45號)1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稽;次查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0年 4月2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該書狀並未記載上訴理 由,有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存卷可考,而上訴人亦未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載明具體上訴 理由後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若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依刑 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 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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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