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建忠
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大衛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元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
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忠、郭大衛、莊元龍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 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66號刑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 10年3月25日送達法務部○○○○○○○,由上訴人即被告吳建忠、 郭大衛本人收受;另於110年3月29日送達法務部○○○○○○○, 由上訴人即被告莊元龍親自收受等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又被告吳建忠、郭大衛、莊元龍分別於110年4月12日 、同年月7日、同年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有刑事聲明上訴 狀、上訴狀、刑事上訴狀各1紙附卷可查,惟前揭書狀均僅 記載對原審判決不服,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