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87號
TNDV,110,除,187,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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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劉秋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因不慎遺失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如附 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10年2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屆滿,無人主張權利,可見此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狀 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 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而申報 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 二個月以上。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及第543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准為公示 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聲請人於110年2月19日 聲請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經本院於110年2月20日張 貼在本院牌示處、登載於本院外網及司法公報,此經本院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依此,本件迄今尚未滿 6個月之催告期間,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 1 1000 002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003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 004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 005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6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007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404 008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280 009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694 010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125 01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425 012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428 013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SX0000000-0 1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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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