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68號
TNDV,110,重訴,68,20210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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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苓瑋


被 告 誠豐製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炯廷
被 告 林重男
楊美慧
林吳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附表三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附表三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二、 附表三,未將墊款利息予以記載,有顯然誤寫之情形,應予 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附表三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二:外幣貸款美金(金額:美金)   編號 計息金額 墊款利息 利息 違約金 1 3萬7,519.82元 自民國110年1月11日起至民國110年2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5計算之墊款利息(計152.32元)。 自民國110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98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2月18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6.98)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0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6.98)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三:進口遠期信用狀美金(金額:美金)   編號 計息金額 墊款利息 利息 違約金 1 5萬元 自民國110年1月4日起至民國110年2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5計算之墊款利息(計170.07元)。 自民國110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9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2月5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7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7.95)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0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7.95)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3萬元 自民國110年1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2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墊款利息(計90.67元)。 自民國110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9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2月18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7.95)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0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7.95)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8萬4,020.32元 自民國110年1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2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墊款利息(計253.93元)。 自民國110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9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2月18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17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7.95)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0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7.95)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 3萬2,000元 自民國110年1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2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墊款利息(計96.71元)。 自民國110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9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2月18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19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7.95)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0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7.95)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9萬6,02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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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豐製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