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94號
TNDV,110,補,494,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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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 告 何俊亮
何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
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821
條定有明文,則基於土地共有人之地位就共有物之全部本於所有
權請求返還全部之土地,自應以占用土地之全部價額計算(最高
法院97年度台簡抗字第20號、98年度台抗字第391號裁定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
0地號土地上,占用土地面積為395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
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700,500元【計算式:395㎡ × 11,900元(每平方公尺土地
公告現值)=4,700,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62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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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