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劉文峰
黃美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國家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劉文峰、黃美枝起
訴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其2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277,
6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77,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