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顏 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199,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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