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張貴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逸士、丘蕙珠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40,6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