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份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74號
TNDV,110,補,374,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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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莊文安
莊美
莊麗平
莊榮成
莊淑芳
莊淑


被 告 魏淑卿
莊庭瑞
莊明翰


莊婷然

莊淳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 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將立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立達公司)如附表所示之股份股數(下稱系爭股票)轉讓予 原告,並於股東名簿變更股東名義為原告,有民事起訴狀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利益應 係被告將系爭股票連帶返還及變更登記予原告而可獲得之利



益。
 ㈡而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民國110年5月19日南區國 稅新化營所字第1102545097號函檢送之立達公司108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見本院卷第77頁) 所載,立達公司之權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985萬7,214 元。又立達公司之股份總數為13,000股,亦有原告提出之立 達公司股東名簿、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足據(見本 院卷第43、45頁),系爭股票以此為計算基礎,其價值為55 7萬8,352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
 ㈢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7萬8,352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萬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原 告 立 達 公 司 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及變更登記之股數 股 票 價 值 權 益 總 額 股份總數 莊文安 1985萬7,214元 13,000股 1,840股 281萬0,560元 莊美惠 200股 30萬5,496元 莊麗平 200股 30萬5,496元 莊榮成 1,012股 154萬5,808元 莊淑芳 200股 30萬5,496元 莊淑玲 200股 30萬5,496元 合計:557萬8,352元 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 ①莊文安:1985萬7,214元÷13,000股×1,840股=281萬0,560元 ②莊美惠:1985萬7,214元÷13,000股×200股=30萬5,496元 ③莊麗平:1985萬7,214元÷13,000股×200股=30萬5,496元 ④莊榮成:1985萬7,214元÷13,000股×1,012股=154萬5,808元 ⑤莊淑芳:1985萬7,214元÷13,000股×200股=30萬5,496元 ⑥莊淑玲:1985萬7,214元÷13,000股×200股=30萬5,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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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