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天下
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及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 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 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 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補正如 附件所示資料及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補正 及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及預納,則駁回 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件: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 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3款、 第134條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債務人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惟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例如:薪資、佣 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係記載民國107 年之收入,而債務人係110年2月18日聲請更生,自應記載 108年、109年之收入,是上開107年收入數額應非正確; 另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例如:膳食、房租、交 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等)之數額,「總計」數額 記載新台幣(下同)15,500元,顯有錯誤不實,並致本院 無從知悉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之收入、支出狀況,應 予以補正。
(二)債務人聲請前置調解時,經司法事務官函請補正:「最近 三個月薪資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 細」,均未見補正,致本院無從知悉債務人之收入,是否 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請陳報目前 擔任何工作、任職何公司?每月薪資收入(包括薪俸、各 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 薪資轉帳存摺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