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杜宜蓁(原名杜宜眞)
代 理 人 謝菖澤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 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⒈臺南金華郵局、土地銀行臺南分行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 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美商安達產險保單、臺南市美容職業工會意外團險、中國人壽 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若無,亦應註明。⒊聲請人為其戶籍地(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之戶長,應說明 該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
⒋聲請人應就下列說明及規定表示意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表示 有關紓困貸款向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事件(前置調 解、更生或清算程),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6項第1款規定 ,借款戶未償還之勞保紓困貸款本息為不免責債權,於前置調 解、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間屆滿後或清算程序免責裁定確定後 ,債務人仍應負清償責任,勞保局亦得依同條例第29條第5項 規定,就未受償之紓困貸款本息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 險給付時逕為扣減(南司消債調字卷第151頁)。⒌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債務人於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薪資均為38,200元, 與其主張之平均每月薪資22,000元有差異,應提出說明。 ⒎依收入切結書所載之工作地址即為聲請人之戶籍地,應說明該
美容工作室是否為聲請人自營?如是,應說明是否符合消債條 例第2條之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