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佩君
代 理 人 黃文章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 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⒈岡山郵局、中國信託銀行永康分行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 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舊版為紅色)正本。
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陳報國泰人壽保單兩份,保單帳戶價值分 別為284,513元、34,280元,並提出國泰人壽保單帳戶價值一 覽表為證,惟聲請更生程序之聲請狀,未將保單價值列入聲請 人之財產,應說明是否已處分該保單及如何處分?若未處分, 應提出最新國泰人壽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⒌目前是否仍任職於朝雲泌尿科診所?如是,請提出最新每月薪 資證明(包含每月強制扣薪金額);如否,應釋明目前係從事 何工作?並提出最近三個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⒍聲請人曾於調解程序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應說明聲請人及 配偶子女是否有申請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 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