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4號
原 告 中兆盛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陞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祥營造廠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85,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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