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0年度,46號
TNDV,110,家聲,46,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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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進鎡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0年度婚字第50號離婚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本案承審法官審理時有以下事實,應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應予迴避:
⒈本案聲請人即原告於起訴時主張略以:①相對人於住所內安裝 多支監視器監視原告,因掌握錄影資料,於108年6月27日自 導自演欲陷聲請人於罪,此有109年度調偵字第1140號不起 訴處分書及110年度上聲議字第829號再議駁回處分書可證, 並聲請勘驗事發時完整之錄影畫面。②相對人擅自更換共同 住所之門所,使聲請人不得其門而入。③相對人為為難聲請 人,履次對聲請人創立塑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塑根 公司)提起拆除電箱及對外販售塑根公司工廠所在之土地等 以上事由,故依民法1052條第1項第3款、第5款及第2項之規 定請求裁判離婚。嗣聲請人聲請訊問證人以證明前開待證事 實,於證人調查程序時,相對人訴訟代理人補充訊問證人: 「被告有無贈與塑根公司股份給證人?」、「證人哥哥陳明 凱是否有個女朋友?」、「陳明凱的女朋友有無在塑根工作 ?」等與待證事實無關之問題,當場經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聲 明異議,承審法官皆充耳不聞。待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補充訊 問證人:「你先前在公司看到被告在辦公桌前做什麼事情? 」、「被告非常信仰一位算命老師,是否確實?」承審法官 竟向聲請人訴訟代理人表示:「請問與待證事實有何相關? 」經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釋明後始得提問。嗣相對人訴訟代理 人又補充訊問證人:「你有為了女朋友的事情與被告爭吵, 是為了何事?」、「女朋友是進入公司才認識或以前就認識 ?」、「被告是否107年9月19日面試證人女友?」、「證人 與被告爭吵後,被告是否於107年10月15日就不續聘證人女 友?」、「108年2月19日你與女友到外居住?」、「108年7 月被告離開公司後不久,證人女友是否回到公司任職?」、 「被告是否有贈與公司股份給你?」等顯與待證事實無關之 問題,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鑒於承審法官先前偏頗之態度,僅 得識趣而不提出異議。顯然承審法官就得訊問證人問題之標



準,繫於聲請人提出抑或是相對人提出,而大異其趣,應非 單純聲請人主觀上之臆測。
⒉聲請人於民事準備(一)暨聲請狀表示相對人每月僅給予1萬餘 元之零用錢,藉此表達相對人屬婚姻關係中較強勢之一方, 非以此主張為裁判離婚之事由,承審法官竟於110年5月18日 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詢問聲請人:「原告是否有玉山、一銀 信用卡可使用?」與聲請人起訴主張原因事實無關之問題, 嗣傳訊證人吳章蘭子就108年6月27日聲請人有無毆打相對人 一事作證,證人當庭表示於監視器內目擊聲請人有毆打相對 人,顯然與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認定事實有違,有待進一步調 查。又聲請人於民事準備(一)暨聲請狀聲請承審法官勘驗案 發時完整之錄影畫面,相對人亦於民事答辯二狀允諾提供案 發時完整之錄影畫面供承審法官勘驗,承審法官竟無視聲請 人所提出之聲請,隨即當庭宣示辯論終結。聲請人就上開情 事,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
(二)承審法官上開行為,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形,偏 頗相對人已至為明顯。懇請審酌上情裁定應予迴避,另行指 派其他法官審理,以符法制,而期公平。
二、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 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9條定有明文。次按 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為民事訴訟法第33 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 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 ,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 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2346號、27年抗字第304號、29年抗字 第56號、69年臺抗字第457號判例要旨參照)。再當事人主 張之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 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本院110年度婚字第50號離婚等事件之 承審法官有應迴避之事由,均係屬承審法官就所審理案件之 職權行使範圍,聲請人不得僅憑其主觀臆測或因不服承審法 官於上開事件中之程序指揮結果,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 承審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 造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



本件審理有何不公平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既 未合於上揭規定,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蕙蘭
                 法 官 彭振湘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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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塑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