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34號
TNDV,110,家繼訴,34,202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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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原 告 宋OO
居臺南市○○區○○里○○○00○0號
被 告 宋OO
宋OO
宋OO
宋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 日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該項裁定已於 110年5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 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 乙紙附卷可憑。是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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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