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10年度,3號
TNDV,110,家簡,3,2021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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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駱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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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