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305號
TNDV,110,司聲,305,202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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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劉文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淑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台南土城郵局存證號碼第00 0028號存證信 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內容 為通知相對人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賣共有之不動產及通 知主張優先承買事宜),然相對人劉淑玲前已於民國97年間 遷出美國,經聲請人查得相對人現行國外居住址為「9 Deer wood W, Lrvine, CA 00000 USA」,經聲請人對相對人上開 國外地址送達系爭存證信函,惟經投遞失敗原件退回。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系爭存證 信函及退件信封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 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劉淑玲已遷出國外,其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所 留存之國外地址為「9 DEERWOOD WEST IRVINE,CA 92604」 ,此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0年5月27日領一字第1105311154 號函,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向相對人送達之「9 Deerwood W , Lrvine, CA 00000 USA」址顯與相對人留存之國外地址不 同。是聲請人自應先對相對人上開地址為送達,待無法送達 相對人後,始可聲請公示送達。綜上所述,足見本件相對人 之居所並非不明,亦無遷移行方不明之情事,故聲請人聲請 對相對人公示送達,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 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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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