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楊蕙月
相 對 人 李美蘭即李陳坐之繼承人
李政瑩兼李陳坐之繼承人
李肇嘉即李陳坐之繼承人
楊李美珠即李陳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陳坐及相對人李政瑩為擔保 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之抵押 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於抵押權人106年1 2月6日所立之金錢消費借貸,清償日期:民國(下同)107 年3月8日,經登記在案。詎被繼承人及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 償,尚欠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繼 承人李陳坐於108年8月8日死亡,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 未辦理繼承登記,其法定繼承人中除李景陽、蘇芳霈、蘇筱 婷、蘇祐萱等拋棄繼承外,繼承人李美蘭、李政瑩、李肇嘉 、楊李美珠則未拋棄繼承,依法應由繼承人即相對人李美蘭 、李政瑩、李肇嘉、楊李美珠承受被繼承人李陳坐財產之一 切權利及義務,則聲請人權利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本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703 號函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2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善化區 善文段 614 8.56 全部 所有權人:李政瑩 002 臺南市 善化區 善文段 615 57.14 全部 所有權人:李美蘭、李政瑩、李肇嘉、楊李美珠等四人即李陳坐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