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0年度,57號
TNDV,110,司司,57,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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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鄭予姵

上列聲請人陳報為相對人伴君耘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 件: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 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 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 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 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清算人就任 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 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 326條亦有明文。另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 ,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327條規定自明。末按非訟事件 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 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報其為相對人伴君耘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並未附具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及股東簽 到記錄、資產負債表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限 期聲請人補正,並業已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 參,惟聲請人迄今均未補正任何補正資料,揆諸首揭規定, 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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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伴君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